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高新开发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20-07-30 浏览量:351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各部门、各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高新开发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新开发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完善高新开发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效地配合上级部门控制我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影响与破坏,减少各类突发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辽宁省突发生态环境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外但可能造成本区生态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同时指导全区各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1.4.2

坚持管委会统一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1.4.3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针对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扩散特点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1.4.4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生态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生态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5.2重大(Ⅱ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生态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生态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大批死亡的;

(5)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生态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生态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生态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生态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可报请管委会批准,或根据管委会领导指示,成立区突发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负责本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和重建等应对工作。执行市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接受市指挥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区指挥部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经发统管理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综合执法分局、各基层管委会。

2.2各有关部门职责

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工作,提供能力范围内的人力、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2.3区指挥部办公室

2.3.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2.3.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执行区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其他工作部署。

2.4指挥关系

一般(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较大(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报请省指挥部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向省指挥部提出支援申请。

重大(Ⅱ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指挥部负责,事发地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3 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与风险分析

各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综合应急管理部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交警大队、建设管理部负责。

(3)干旱缺水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建设管理部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综合应急管理部、建设管理部负责。

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居民聚集地、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的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等。

3.2预防工作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落实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必须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由高到低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执行。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局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

3.3.3预警措施

当进入预警状态,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根据相关规定,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指挥各部门工作人员进入应急状态,调集生态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生态环境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相应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管委会启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生态环境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管委会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

当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开展工作:

(1)开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的进展情况,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环境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根据环境应急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按规定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委办信息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上级同意,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周边县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按规定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7)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有关地区或相近、相邻县区通报情况。

4.2.2

对于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可能达到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根据《阜新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相应或由市指挥部报告省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相应或由省指挥部报告国家环境应急机构实施Ⅰ级响应。

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交警大队、建设管理部、综合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生态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应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管委会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区域的,管委会或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管委会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给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区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生态环境应急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4应急处置

4.4.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按照本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管委会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一定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生态环境污染负荷,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

4.4.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4.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4.4.4应急监测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及布点和频次,请求调配专业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根据相关要求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应急终止

当污染源和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制内,事态发展条件和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结束后,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后期处置

5.1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管委会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5.3事件调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综合应急管理部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4善后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区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高新开发区综合应急管理部根据突发应急环境事件的应急需要,提出突发环境事件经费保障支出预算,报高新开发区财政管理部审批后执行。

6.2队伍保障

加强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队伍日常培训及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6.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区生态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协调工作。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对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高新开发区财政管理部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高新开发区财政管理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综合应急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建设管理部负责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交警大队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聘用、管理、联络和更新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6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7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媒体、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7.2培训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练

管委会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演练。

8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信息报告不及时,漏报、误报、瞒报事件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4)拒不执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对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9附则

9.1预案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动态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预案更新的一般时限为三年。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阜高开管办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关于高新开发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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