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5-11 浏览量:913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责任编辑:姜山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2021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报送市场主体2021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在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登记注册且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时间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依法报送2021年度报告。
二、报送方式内容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个体户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网址:http://ln.gsxt.gov.cn/),市场主体登录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按照步骤和提示操作即可。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个体户也可选择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其中:海关监管企业应填报海关年报内容;所有市场主体需填报“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数据项;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企业需填报相关许可信息。
三、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未在年报时间内报送和公示2021年度年报的,自年报截止日期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2022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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