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日期: 2017-06-13 浏览量:192 文字大小:

        一、整改责任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整改要求

        (一)整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亲自抓整改,分管领导人主抓整改,工会组织督促协助、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确保事故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安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安委会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整改单位向安委会报告全部整改资料。

         (四)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其运营和操作使用,下达停止工作通知。整改合格后由单位向安监局申请检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可恢复运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运营资格。

         三、整改资金的筹措

        整改资金原则上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自筹,确需资金补助的特殊隐患,经各部门及专家技术人员对隐患进行评比、分析、研究,形成结论报高新开发区安委会批准,从高新开发区安全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复查、评估、分析等费用,由存在隐患的单位支付。

        四、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整改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五、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实行年度考核,纳入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时,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年度安全管理评价、责任书完成的依据,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通报批评,记入年度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档案。因整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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