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6-13 浏览量:163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高新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特制定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2、报告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市安监局报告。
发生死亡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主管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交通、消防事故等,在计算死亡期限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本制度适用于在高新开发区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为规范统计、处理和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以便于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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