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6-13 浏览量:169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分类
1、事故统计
(1)生产事故统计(包括工伤事故);
(2)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统计;
(3)火灾及其它事故统计。
2、工作统计
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统计;
二、统计范围
(1)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统计指各单位建筑物、设备、仓库等发生火灾和其它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是指经营性车辆发生的事故。
三、统计办法
1、各类事故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表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2、统计工作自下而上进行,于当月27日前上报至安委会,安委会根据各部门上报,进行综合统计上报市安委会。
四、加强领导
1、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领导,选择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员担任统计工作,每月检查各类统计报表填报情况。
2、统计人员必须真实、准确进行各类数据统计,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统计表。
3、事故部门、个人和统计人员不得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
五、处罚
1、对统计工作不认真、数字不真实、不按规定进行填写、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
2、统计人员失职、渎职、隐瞒不报、故意拖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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