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开发区12350电话举报奖励制度

日期: 2017-06-13 浏览量:198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搞好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制定高新开发区12350电话举报奖励制度。

  一、凡在高新开发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在高新开发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有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二、为便于社会监督举报,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在区安监局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工作人员要做好人员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记录,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四、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调查确认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对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为进行曝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披露,对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高新开发区安委会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事故隐患和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由高新开发区安委会按规定给予人民币300元以上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从严查处。

  七、本举报制度由高新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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