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开发区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

日期: 2017-06-13 浏览量:174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督查由区安委会组织实施,区安委办具体承办,每年组织1至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

   第三条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

   (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三)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生产和瞒报事故情况;

   (四)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 区安委办应制订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组织机构、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必要时组织督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 督查人员应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督查结束后,督查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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