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开发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日期: 2017-06-13 浏览量:150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高新开发区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范围

  本决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2、火灾事故;3、建筑施工安全事故;4、道路交通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6、特种设备安全事故;7、食品安全事故;8、其他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安全生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

   2、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打击不力,发生死亡事故的;

   3、发生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

   4、对本辖区组织进行各类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公众聚集场所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发生死亡事故的;

   5、对重大安全隐患不积极督促整改、排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6、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报的;

   7、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到位的;

   8、辖区内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审批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对本部门直接监管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督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对本部门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5、对非法生产经营打击不力,导致直接监管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1人安全事故的;

   6、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市政府下达的全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

   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格监督考核,确保“一票否决”制度的落实

   1、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并根据每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结果,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报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2、对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部门,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同时要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一年内不得提拔。

   3、评先、评优活动的组织部门应征求区安监部门的意见,对参与评先评优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要坚决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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