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6-12-06 浏览量:153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强化全区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委会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本制度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者在短时间内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易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在1个月时间内不能彻底排除危险,且经过专家鉴定确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点事故隐患,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指未达到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但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长时间未得到有效整改的事故隐患;二是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三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督办、转办、交办的事故隐患。

  第四、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主管相结合的原则,事故隐患的监管责任,以属地监管和专业监管、行业主管为主。

  第五、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号的动态监管机制。

  第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七、街道和基层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较大和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街道和管委会有关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督办、交办或转办。

  安监局每季度对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向管委会进行汇报并通报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九、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其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点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负有相关执法权的专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隐患情况,配合相关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和整改。

第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

第十二、区安委办应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对本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有关部门和其他部门应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对本部门(系统、行业、领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各有关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类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台账,每月对本部门(系统、行业、领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月底前将统计分析数据报同级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级安监部门每月底前将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数据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区安监部门会同区纪检监察、督查督办部门对全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查,每年年底对管委会各个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区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事故隐患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管委会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隐患举报奖励专项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相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或信访件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对属于本部门但不归本级监督管理的事故隐患,应由该部门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或向下一级部门督办、交办,并记录备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对本级无法妥善协调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五、安监局按属地监管或专业监管、行业主管的原则,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进行督办、交办或转办。督办、交办或转办均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直接送达等形式。

  第十六、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整改难度、协调难度较大的,或被列为督办的事故隐患,由区安委办报管委会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单位、牵头督办部门、配合部门、整改措施、资金来源、整改时限等。

  牵头督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指导和督促整改。

  第十七、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治理。发现重点事故隐患,相关部门应迅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防控措施,及时跟踪整改动态,并建立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台账。

  第十八、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落实事故应急防控措施,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鉴定),判定隐患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形成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鉴定意见),提出整改意见。根据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资金,并督促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九、有关部门发现并确认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向管委会和安监局、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管委会相关部门发现并确认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向安监局书面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向管委会主管领导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安监局应及时报告市安监局,并每月报告整改情况。重大险情及时报告。

  安监局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抄送管委会督查督办、纪检监察、综治等部门。

  第二十、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专家对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判定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必须限期整改,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整改到位,整改责任单位向区安委办书面报告原因,责任单位领导向管委会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同时由区安委办每季度末向市安委办书面报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均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整改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

  1、事故隐患报告(含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鉴定);

  2、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3、每季度整改隐患整改情况;

  4、事故隐患销号报告。

  第二十三、经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实行政府督办,必要时实行挂牌督办。重点事故隐患整改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由有关部门报请管委会或区安委办实施挂牌督办。

  挂牌督办重大(重点)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重点)隐患,由管委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由区安委会挂牌督办,或报请管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治理情况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四、被挂牌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账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二十五、对市政府或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分级”的原则,由区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第二十六、公共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事故隐患,由负责管理该场所、设备、设施的部门(单位)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鉴定)。

  第二十七、管委会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经费,用于确需由政府筹措资金整治的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在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提出隐患销号申请,经其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后,由其主管部门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监部门进行隐患销号并记录备查。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提出隐患销号申请以前,生产经营单位还须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重点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向挂牌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第三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由负有相关执法权的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三十一、建立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督导约谈机制。对长时间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督办、交办的事故隐患,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季度约谈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负责人,听取隐患整治情况汇报,明确整改责任,督促方案、计划、时限、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二、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区安监部门每季度对全区重大事故或重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未按要求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取消评先资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安委办和其他有关部门每季度要对本辖区、本系统(行业、领域)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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