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查督办制度

日期: 2022-02-17 浏览量:1604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督查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督查督办。

第八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  督查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  督查督办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督查督办的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督查督办的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上报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督查督办的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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