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日期: 2022-03-28 浏览量:152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安委〔2019〕5号)阜新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暂行办法(修正)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基本遵循,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四条 巡查对象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一个年度内实施“全覆盖”巡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聚焦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被巡查单位的主责主业,以各部门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的落实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巡查重点,从提高思想认识、革除体制机制弊端、强化责任和措施落实等方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标本兼治的对策措施,达到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变的目的。

  第六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巡查组及时反馈被巡查部门,由被巡查单位督促落实整改。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部门的日常工作。

 安全生产巡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巡查部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批示指示精神及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被巡查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被巡查部门负责人定期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重大隐患及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情况,以及对安全生产重难点问题推进解决的情况。

   巡查组在巡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安委会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的公正、公开。

 被巡查单位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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