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 2019-04-01 浏览量:90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1、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生产经营单位的经理(厂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3、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疏于管理, 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及有关领导、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其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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