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4-12 浏览量:204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及时了解和控制危险因素,使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安排专人在区内进行巡查。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为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四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巡查内容要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监管业务不同进行专门的针对性巡查。
第五条 巡查人员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对巡查出的问题和不安全状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报告本部门领导,请求本部门领导解决。对巡查中的安全紧急情况,应当场解决。不在能力范围内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解决。
第六条 巡查人员对区内的不安全情况有权下发整改通知书、罚款、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发现险情,有权先停产、停工、停业处理后汇报。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巡查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的,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其性质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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