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日期: 2015-01-31 浏览量:506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2014年,高新开发区按照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总体安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加大公开力度,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效推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有效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将我区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十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推进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业务开展,树立机关新形象的重要举措。根据工作实际,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多次召开相关负责人会议,认真学习《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政办发印发[2014]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36号)精神,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公开责任,落实重点内容。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带领全体干部积极参与,把政务公开每一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高新开发区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对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着重规范制度的贯彻执行,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2014年,开发区对机关作风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将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政策、措施决策过程,社会公益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执法执纪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人事管理事项,事业单位职称竞聘,提拔选用干部公示制度等,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三)拓宽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积极推进由一般事项公开向重点事项公开、结果公开向全过程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

一是强化公开载体的多元性。以网站为主渠道,将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阵地,充分发挥了门户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结合实际情况,又采取上墙、示牌、会议通报等方式,通过《开发区报》、开发区信息、印发资料、新闻发布等媒介多渠道公开政务。管委会办公楼内设置广告宣传机及LED显示屏,及时将涉及企业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公布。

二是强化依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明确专人受理、回复,确保件件有回音。1—11月,开发区管委会共制发规范性文件219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160条;在公开的形式中,以开发区门户网站公开为主,并在省、市各级专业网站公布信息30条。受理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单160件,市长信箱信件10件,阜新网络问政20件,公开电话交办单及新闻媒体监督处理单共计5件,受理依申请公开受理单1件,均做到及时传达、随时跟踪、按时反馈,办复率100%。

三是按照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统一部署,5月15日开发区在开发区迎宾转盘东南侧,开展了以“加强重要信息公开,全面推进阳光政府建设”为主题的政务公开宣传日活动。共有区办公室、政工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管理信访法制局、规划建设局、房屋发展局,驻区综合执法局、社保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和西苑街道等13个部门(单位)、60多名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了政务公开日活动。共悬挂政务公开宣传标语2条,发放政务公开宣传品200余份,展示各种宣传板12块,受理解答政策咨询30余件,征求民意20余条。此次活动将政策宣传重心向基层延伸,将企业用工、学校招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广泛传达给民众。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市政府的要求,与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渠道、版式创新上还需进一步提高。

(二)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和公开形式的多样性、便民性等都有待创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

三、2015年工作安排

2015年,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进一步加深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廉政、勤政的基本要求,以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方便群众监督为原则,努力做到信息公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目标,树立主动公开的理念,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

进一步健全完善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继续深化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工作,创新和丰富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扎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加大组织推进力度,力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较大进展。通过加强监测、落实责任促进主动公开内容“应公开尽公开”,增强完整性;通过督查、通报等手段加快内容更新,增强及时性。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的总原则,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外,都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201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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