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加大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24-04-26 浏览量:314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各部门、各单位:

经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高新区加大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新区加大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在《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阜高新发〔2024〕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惠企支持政策力度。

第一条 注重培大育强。对当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对外展销。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主办或组织的各类展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6000元予以补贴,由工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予以补贴;对企业参加国外展览会的,参展企业每次展会予以3万元参展补贴。展位费免费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第三条 支持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对承担省、市“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按照省、市支持总额度的1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

第四条 加强高端人才激励。对年应税销售收入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且年产值增速1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年分别给予其年薪2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

第五条 本意见不支持房地产、商业地产项目;不支持不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和入区要求的项目,不支持违反《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项目。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已享受市级及以上补贴、支持、奖励的企业、项目,除有明确条款外,不再享受本意见有关补贴、支持、奖励。

第七条 本意见实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可兼得的原则,对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综合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支持政策。

第八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均在高新区的工业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 资金来源按《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阜高新发〔2024〕1号)文件执行。

本政策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 《高新区加大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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