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检查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2-06-14 浏览量:125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全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检查工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高新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检查责任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614


高新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检查责任制(试行)


为牢固树立把隐患当作事故的理念,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检查责任制度。

第一条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各企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检查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排查检查。

第二条  将涉及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风险隐患全部列入排查检查范围。生产安全要突出危险化学品、冶金铸造、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整治。生活安全要突出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水、电、燃气等公用基础设施和各类场所的安全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类自然灾害的预警、预防。

第三条  落实零报告排查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零报告制度,每日将当日隐患排查情况和之前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各责任单位汇总排查情况,实现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班前会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提醒,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

第四条  落实网格式排查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三个必须”和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合理划分安全监管网格,开展网格式排查。

第五条  落实举报式排查责任。各责任单位要主动公开举报电话,在接到群众反映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举报,立即组织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并依照相关办法给予举报人员奖励。同时,举一反三,对同类情况开展深入排查。

第六条  落实暗访式排查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对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有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被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暗访式排查,防止企业“旧病复发”。

第七条  落实专家式排查责任。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情况,各责任单位要聘请专家随同检查人员开展排查。

第八条  落实领导带队排查责任。各责任单位领导要针对季节更替、灾害多发期、企业集中复工复产期、重要节假日等重要节点和重点时段,组织人员研判安全风险,开展带队排查。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排查检查工作要统筹安排部署,落实整改责任。

第九条  排查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检查,科学、规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防范措施,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负责人均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认定,并于整改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进行复查,对整改落实结果进行“回头看”。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对排查出的属于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风险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跟踪隐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超出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风险隐患要向相关责任部门交办,并抄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检查台账和风险隐患台账(包含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开展排查检查的,由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督促、提示,必要时约谈相关负责人。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零报告排查不到位的,各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检查人员如有应开展检查而不履行检查职责;开展检查走过场、不认真负责;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履行检查职责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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