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制度

日期: 2017-11-30 浏览量:245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简称事故统计直报,下同)工作,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制度》和《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统计直报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管辖权限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生成统计数据直接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条 原则上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报,部分跨行政区域和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报。

第四条 事故统计直报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包括仅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包含100万元)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事故统计直报工作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对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事故,先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直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及西苑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区安监局备案,若相关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补报),确保事故统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二)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事故信息报告、事故统计直报工作职责要求。

第七条 区各有关行业领域部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区安监局备案,若相关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补报),及时上报本部门事故信息,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二)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向开发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简要情况(半小时内口头上报,一小时内书面上报,两小时内对事故情况、进展进行书面上报,24小时内上报规范完整事故信息,确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事故直报系统及时上报)。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分别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道路运输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其他有关部门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

(三)事故发生7日内,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补充完善的事故快报信息。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生产经营性火灾、道路运输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相关情况。

第八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接收我区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的及上级部门通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按照规定要求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避免遗漏、错误或重复报送。

(三)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发生变更的事故统计信息(如管理分类、人员伤亡等)应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按规定要求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汇总并逐级上报。

(五)经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接受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提请开发区管委会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六)建立完善事故统计直报机制,进一步明确我区街道、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七)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培训,督促统计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事故统计直报工作要求。

第三章  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街道、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上报事故信息,确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事故管辖权限于24小时内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类型、管理分类和事故概况(事故概况要认真填写,表述准确、完整)。

第十条 经查实的瞒报、谎报事故,于查实后24小时内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并在事故概况中标明查实时间。

第十一条 街道、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确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7日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规模、直接经济损失、单位性质、是否为举报事故、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等。如事故发生日期临近月底,于次月初3日之前至少进行1次续报并统计上报。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生产经营性火灾、道路运输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街道、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确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补报相关情况,并对之前填报内容进行核实更新。

第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结束后30日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填报的事故信息进行修正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结案处理情况、伤亡总人数、起因物、致害物等情况。

第十四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次月3日之前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生成《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按上级通知要求时限报送。

第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十六条 经调查(或由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事故统计核销建议,在本级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

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等。

完成备案后,由负责填报事故统计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提出核销申请,负责备案事故材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将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因工作开展不力,给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 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并完善本部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机制,认真学习研究并贯彻落实我区有关事故统计直报工作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上报事故信息所需表格参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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