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1-04 浏览量:162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xml:namespace>
第二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是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机械、冶金、电力、职业健康、综合等行业。根据实际需要,专家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五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辖区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本辖区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本辖区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
(三)参加本辖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评价)、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等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本辖区安全生产规划、科技、标准、信息化等项目论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咨询工作;
(六)完成区安监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七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专家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管理;
(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区安监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及资深专家的名单每三年调整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也可随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条 区安监局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二)组织召开专家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和工作计划制订;
(三)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专家业绩管理,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
(五)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
(六)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十一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在区安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受领任务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四)受安监部门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市安监局。
第十三条 区安监局负责申请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专家待遇采取专家工作津贴方式,专家在完成区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期间,从专家工作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受区安监局委托参加隐患查找、分析、评估、整改、评审等为企业服务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按有关标准负担差旅费和咨询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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