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日期: 2017-08-12 浏览量:199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为确保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在开发区依法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它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企业在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条款为准。

三、投保期限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投保期限为一年。企业应当每年按期续保,保险公司也应及时提醒、督促企业办理保险。

    四、投保方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记实名方式投保。企业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和从业人员清单。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企业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

五、企业投保人数 

投保企业应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进行投保,不得漏保。各类企业投保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单位投保人数不得低于企业员工总人数的70%;加油站:每台加油机不得低于2人。

六、投保机构

辽宁友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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