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办法

日期: 2017-01-06 浏览量:149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安监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确认安监行政执法资格,加强对安监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安监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安监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是从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按统一格式,分别标明安监行政执法的类型和证件编号。

  第三条  街道(村)、基层管委会安全监管人员须持由市政府法制办颁发的执法证。

  第四条  申请办理及复审的安监执法资格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执法培训不得低于48学时,经考核合格,方予颁发执法资格证书或复审合格。

  第五条  安监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证人必须严格按照证件中规定的执法类型,从事安监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安监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安监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主动出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街道(村)、基层管委会安全执法人员出示由市法制办颁发的《辽宁安监行政执法证》。国家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未持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和《辽宁安监行政执法证》而从事安监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或处罚。

  第七条  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他证件均不能在安监行政执法活动中代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辽宁安监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区安监局应建立本地区安监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档案,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九条  区安监局应加强安监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安监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机关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安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离开原工作岗位,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安监行政执法证件,交还发证机关。

  第十条  安监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持证人员, 区安监局有权暂扣安监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监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安监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应自觉接受开发区管委会法制部门及安监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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