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安全举报制度

日期: 2016-10-26 浏览量:111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要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安监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四条  安监部门必须举报的内容进行记录。在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部门领导,并责成安监部门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安全生产。

第五条  举报内容:

(一)在生产、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二)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五)个人违章作业,人为制造事故隐患的;

(六)隐瞒不报或谎报、延报安全事故的;

(七)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带隐患作业的;

(八)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露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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