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

日期: 2016-10-29 浏览量:91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本地区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第四条  专项资金暂定两年,财政部门会同区安监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本地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第八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额度及分配建议,财政部门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开发区安监局                  开发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28日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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