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备案制度

日期: 2016-10-03 浏览量:126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1、备案范围: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1)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停产整顿的;(2)安监局对公民、法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3)没收非法所得价值超过一万元的;(4)关闭企业和吊销许可证照的。

2、备案办法:区安监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决定后,应于作出处罚决定起7日内向市安监局备案。备案时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并附案卷材料。备案材料包括: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主要负责人签名的集体讨论记录、听证会笔录、告之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等有关文书。

   3、市局发现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不当的,在收到备案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区安监局发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通知书》,责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撤消或改正处罚决定。被通知撤消或改正重大行政处罚的决定,从接到撤消或改正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把撤消或改正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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