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备案制度

日期: 2016-10-27 浏览量:119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确保重大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

(一)备案范围: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

1、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停产整顿的;

2、安监局对公民、法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

3、安监局没收非法所得价值超过一万元的;

4、关闭企业和吊销许可证照的,

(二)备案办法:当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决定后,应于作出处罚决定起7日内向市安监局备案。备案时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并附案卷材料。备案材料包括:1、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3、主要负责人签名的集体讨论记录;4、听证会笔录;5、告之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等有关文书。

(三)备案审查:市局发现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不当的,在收到备案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区安监局发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通知书》,责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撤消或改正处罚决定。被通知撤消或改正重大行政处罚的决定,从接到撤消或改正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把撤消或改正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市安监局。

二、行政复议案件备案

(一)备案范围:开发区安监局承办的所有行政复议案件。

(二)备案办法:开发区安监局承担的行政复议案件,应于行政复议立案之日起15日内填写《行政复议备案表》,并附当事人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向市局备案。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完结后,区安监局应于完结之日起15日内报市局。报送时附以下材料:1、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2、当事人复议申请书及提交的相关证据;3、区安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及相关证据。

三、行政诉讼案件备案

(一)区安监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备案办法:区安监局应于收到原告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填写《行政诉讼备案表》及有关材料报市安监局备案。

行政诉讼案件完结后,区安监局应于完结之日15日内报市安监局,并将所报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附后(判决书、裁定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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