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12-06 浏览量:90 来源: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应急管理部 责任编辑:王诗涵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期间,为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和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动。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六条 如有必要,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指挥情况;
(五)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七)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十一)相关建议。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
第九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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